列宁民主集中制原理解读
列宁给党规定的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制加集中制。他说:“要实行彻底的集中制和坚决扩大党组织内的民主制。”[1]“我们在自己的报刊上一向维护党内民主。但是我们从未反对过党的集中。我们主张民主集中制。”[2]
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管理。
一、民主集中制是通过民主制和集中制对党进行管理的政治组织体制
任何一个规模化的组织在成立之时,都要考虑如何管理,都要确定自己的管理制度。对一个国家和政党来说,更是如此。
一个国家在成立之时,必须确定两项管理制度。一是确定国家要采取什么样的政体,即政治制度,一是确定国家要采取什么样的结构形式,即组织制度。这是任何时代的任何国家都必须确定、必须实行的两项根本制度。
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政体,是说由谁掌握权力并行使权力(决定一切重大问题)。它的形式基本上有三种,即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君主制是一人掌握权力,一人行使权力。贵族制是少数人掌握权力,少数人行使权力。民主制是人民掌握权力,至于如何行使权力(决定重大问题),有直接民主制和间接民主制之分。在人数不多的情况下,是全体成员直接行使权力,这是直接民主制。在人数众多无法聚在一起开会的情况下,是选出代表组成代表机关即权力机关,由权力机关集体行使权力,这是间接民主制。
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结构形式,是说国家的组成部分和整体之间保持什么样的关系。国家结构形式有集权型和分权型两种,在近代,前者叫单一制,列宁叫它集中制,后者叫联邦制。实行集中制时只有一个中央,地方的权力是中央给的,组成部分和整体之间的关系是组成部分服从整体,即地方服从中央。实行联邦制时有多个中央,联邦中央的权力是联邦成员分给的,联邦中央和联邦成员各自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力,组成部分和整体之间的关系是权限不同的中央之间的关系,是组成部分和整体各自为政。瑞士的联邦制就很有特色,26个州有26种刑事诉讼规则,各个州甚至没有统一的历史,没有统一的语言和文化传统。
把国家管理的两项制度结合起来,就是一个国家由政治制度和组织制度组成的管理体制,政治组织体制。
以近世国家为例。人类在经历了资产阶级革命时代以后,民主制已经成为时代潮流,众多国家都把民主政体作为自己的政体取向。但国家采取什么样的结构形式不可能形成时代潮流,只能从自己的国情出发。在众多实行民主制的国家中,一些国家,包括我们中国,根据国情选取了集中制(单一制),另外一些国家,包括前苏联和俄罗斯,根据国情选取了联邦制。我们中国的两种管理制度是民主制和集中制,把它们结合起来,我们用来管理国家的政治组织体制就是民主集中制。前苏联和俄罗斯的两种管理制度是民主制和联邦制,把它们结合起来,两国用来管理国家的政治组织体制就是民主联邦制。
再以西欧封建时代的国家为例。它们的政体都是君主制。至于国家结构形式,是选择集权型的还是分权型的,君主国也跟民主国一样,是根据国情。一般说来,在封建时代初期,为了政治上的稳定,都对王室宗亲进行封赏,国家结构形式是分权型的分封制。在封建时代后期,资本主义的发展要求有统一的市场,适应国情的这种变化,国家结构形式采取集权型的中央集权制,也就是集中制。对西欧封建时代的国家来说,早期的两种管理制度是君主制和分封制,用来管理国家的政治组织体制就是君主分封制,晚期的两种管理制度是君主制和集中制,用来管理国家的政治组织体制就是君主集中制。
政党的情况和国家的情况是一样的。一个政党,例如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在成立之时,同样必须确定两种管理制度,一种是政体,即政治制度,一种是结构形式,即组织制度。俄国党在成立之初,在确定前一种制度时没有任何分歧,党内一致同意实行民主制。但在确定后一种制度时产生了分歧:列宁主张采取集权型的结构形式集中制,犹太工人组织和孟什维克表示反对,他们主张采取分权型的结构形式。犹太工人组织主张实行联邦制,主张党的组织和党的中央各自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力,即“各自为政”;孟什维克主张实行自治制,他们只承认党组织的权力,不承认党中央的权力,主张党组织实行彻底的各自为政。列宁坚决主张实行集中制,他认为,为了领导无产阶级去实现伟大而艰巨的历史使命,俄国社会民主工党不应当是一个结构松散的党,一个任由自己的组织各自为政的党,而应当是一个统一集中的党,一个部分能够服从整体、下级能够服从上级的党。经过长时间的斗争,联邦制和自治制先后被党摒弃,集中制被党接受。从俄国党的情况看:犹太工人组织主张的两种管理制度是民主制和联邦制,用来管理党的政治组织体制就是民主联邦制;孟什维克主张的两种管理制度是民主制和自治制,用来管理党的政治组织体制就是民主自治制;列宁主张并被党采用的两种管理制度是民主制和集中制,用来管理党的政治组织体制就是民主集中制。斯大林搞个人专断,把民主制异化成为君主制,在他掌权期间,党的两种管理制度是君主制和集中制,把它们结合起来,用来管理党的政治组织体制就是君主集中制。
综上所述,列宁给党规定的民主集中制,是通过民主制和集中制这两种管理制度对党进行管理的政治组织体制。
作为政治组织体制,党的民主集中制是世界政治组织体制大家庭中的一员。
二、民主集中制里两种管理制度的特点
1、民主制的特点。
党是一个规模化的、人数众多的组织,列宁为它规定的民主制是间接民主制,即代表式民主制,列宁把它称为“民主代表制”,并说它是国际社会民主党通用的原则。[3]
这种民主制形式的特点有三:第一,实行选举制。权力机关选举产生,这是间接民主制的启动方式。第二,权力机关集体决定重大问题。权力机关集体行使权力,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是民主制的权力运作方式。第三,权力机关行使权力必须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这是民主制的根本属性。由于间接民主制度下的权力行使者和权力所有者是两个主体,权力的行使既可能体现也可能背离大多数权力所有者的意志和利益,又由于权力的行使脱离正轨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以权谋私,二是决定问题脱离实际,——由于以上原因,要求权力机关行使权力必须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也就是要求它们不得以权谋私,决定问题要符合实际。
这就是实行间接民主制度时的三项基本要求,也是间接民主制的三项基本特征。它们一环扣着一环:第一步是选人组成权力机关,第二步是要求选出的权力机关集体决定重大问题,第三步是要求选出的权力机关在决定重大问题时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不得以权谋私,决定问题要符合实际。
2、集中制的特点。
列宁为党规定的集中制是集权型的结构形式,它的理念是在同党内的联邦制特别是自治制作斗争的过程中形成的,列宁把它概括为:“部分服从整体,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4]其中,“部分服从整体”和“少数服从多数”是列宁使用的同义语,两句话是意思相同而说法不同,列宁有时使用这一句,有时使用那一句,有时又是两句并用,两句话都是讲集中制所包括的原理,而“下级服从上级”则是该原理的具体化。列宁解释它们之间的关系说:过去,党还不是一个有组织的整体,而是各自为政的集团的总和,现在,党已经成为有组织的整体,成为一个由上下级关系构成的权力结构体系,部分应当服从整体,下级应当服从上级。[5]把实行集中制的党视为由上下级关系构成的权力结构体系,是因为,无论党的组织划分为多少级,归根结底是两极,即上级和下级。
集中制并不等于专制。列宁为党规定的的集中制是民主性的集中制。集中制理念的三句话都要求服从,理念的核心是服从,但党的集中制所要求的服从,还不同于其他集中制例如君主集中制所要求的服从。为君主制服务的集中制所要求的服从是无条件的服从,党的集中制所要求的服从是有条件的服从,是行动上服从而思想上容许不服从。列宁把党的集中制纪律定义为两句话:“行动一致,讨论和批评自由。”在决定通过之后,少数在行动上同多数保持一致的同时,有权对决定自由地讨论和批评。而且 “没有讨论和批评的自由,无产阶级就不承认行动的一致。”按照列宁的定义,保障少数应有的权利,是无产阶级政党纪律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列宁定义的两句话中,“行动一致”可以防止无政府状态的发生,而“讨论和批评自由”能为掌握真理的少数转化成为多数创造条件,前者使党的组织永远保持战斗力,后者使党的肌体永远保持活力,这是列宁对集权型结构形式的创新。[6]
党的民主集中制,实际上是间接民主制加民主性的集中制。
综上所述,列宁的民主集中制是对党进行管理的政治组织体制。管理党,就是管理从间接民主制度中产生出来的各级权力机关,也就是党的上级机关和下级机关。管理的办法就是用两种管理制度约束它们:一,要求它们执行间接民主制的三项基本要求,即“选举产生”、“集体决定重大问题”、“行使权力要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不得以权谋私,决定问题要符合实际”;二,要求它们执行民主性集中制的要求,即“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在“行动一致”的同时容许“讨论和批评自由”。
三、民主集中制里两种管理制度的主从关系,它们的结合实行
列宁的民主集中制是由政治制度和组织制度组成的,是政治组织体制。作为政治组织体制,它体现的是各种政治组织体制所具有的共性,那就是:组织制度是为政治制度服务的。
列宁的民主集中制又是由具体的政治制度和具体的组织制度组成的,是政治组织体制的具体形式。作为政治组织体制的具体形式,它体现的是跟其他政治组织体制具体形式互不相同的个性,那就是:要求党的上级机关和下级机关既要实行民主制又要实行集中制,要求它们根据自己所处的地位把二者结合起来实行。
列宁的民主集中制作为政治组织体制出现时,我们看到的是它的外部特征。
列宁的民主集中制作为政治组织体制具体形式出现时,我们看到的是它的内在机制。
1、民主集中制的外部特征。
列宁的民主集中制是世界政治组织体制大家庭中的一员,在这个大家庭里的每个小家庭中,政治制度都是“一家之主”,组织制度都是为它服务的,组织制度是手段,政治制度是目的。我们从前面的论述中看到,不论是国家还是政党,都是先确定政治制度,然后再根据情况选择合适的组织制度为它服务,而不是先确定组织制度,然后再根据需要选择合适的政治制度为它服务。正因为政治制度在政治组织体制中起主导作用,政治制度好,组织制度就起好的作用,政治制度不好,组织制度就起坏的作用。列宁的民主集中制里的政治制度是民主制,为它服务的集中制就起“助人为善”的作用。斯大林的君主集中制里的政治制度是君主制,为它服务的集中制就起“助纣为虐”的作用。
这就是每一种政治组织体制里政治制度和组织制度的主从关系。对列宁的民主集中制来说,两种管理制度的主从关系是:民主制为“主”,集中制为“从”,集中制是为民主制服务的,集中制是手段,民主制是目的。
2、民主集中制的内在机制。
列宁的民主集中制是专门用来管理党的上级机关和下级机关的政治组织体制,管理的办法就是用两种管理制度约束它们,要求它们既要实行民主制,又要实行集中制。但是在对待民主制和集中制的态度上,上级机关和下级机关由于所处的地位不同而存在着不同的倾向。一般说来,上级机关偏爱要求下级服从上级的集中制,不太喜欢民主制,嫌民主制“碍手碍脚”,它们不愿意受到制约。下级机关的倾向相反,它们偏爱能让自己“主事”的民主制,不太喜欢要求下级服从上级的集中制,它们不愿意受到管束。为了对权力机关的权力进行制约,防止权力机关出现异化,列宁的民主集中制根据上级机关和下级机关地位的不同,对它们如何把民主制和集中制结合起来实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要求,对上级机关的要求是,实行集中制要以实行民主制为前提,防止它们只要集中制不要民主制,对下级机关的要求相反,实行民主制要以实行集中制为前提,防止它们只要民主制不要集中制。这就是列宁民主集中制的内在机制,列宁的民主集中制就是按照这一机制运行的。我们在下面会看到,一旦这一机制遭到破坏,列宁的民主集中制就会异化变质。
所谓实行集中制要以实行民主制为前提,是说,上级机关要求下级机关服从自己,自己首先必须实行民主制。权力机关实行民主制,如前所说,就要体现间接民主制的三项基本特征。
第一,权力机关必须选举产生,选举制是代表式民主制的启动方式和必要条件。今天世界上所有实行代表式民主制的地方,选举制和代表式民主制都是相提并论,形影不离。
第二,权力机关必须集体决定重大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是民主制的权力运作方式。在权力运作方式上,如果不是集体决定重大问题,而是个人决定重大问题或者很少一部分人决定重大问题,民主制就成了君主制或者贵族制,民主集中制就成了君主集中制或者贵族集中制。
第三,权力机关行使权力必须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不得以权谋私,决定问题要符合实际,这是民主制的根本属性。在直接民主制度下,权力机关行使权力必然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不存在以权谋私的问题,因为在直接民主制度下,权力行使者和权力所有者是同一个主体,谋私就是为权力所有者自己。这里也不存在脱离实际的问题,因为人们决定问题都从实际需要出发,不会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糊弄自己,也不会主观主义,官僚主义。但是在间接民主制度下,由于权力行使者和权力所有者不再是同一个主体,而是两个主体,权力的行使既可能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也可能背离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当出现后一种情况的时候,它可能表现为以权谋私,也可能表现为决定问题脱离实际,表现为脱离实际的官僚主义和主观主义。当权力行使者成为只为自己谋利益的特权阶层时,民主集中制就成了特权阶层的集中制。当权力行使者成为彻底的官僚主义者或彻底的主观主义者时,民主集中制就成了官僚主义者的集中制或主观主义者的集中制。我们今天为了规范权力的行使所作的一切努力,都是为了一个目的:掌控权力的运行,防止它脱离正轨。民主制的形式可以变,民主制的根本属性不能变,无论是直接民主制还是间接民主制,权力的行使都必须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不得以权谋私,决定问题要符合实际。
鉴于政治制度在政治组织体制中起主导作用,政治制度好,为它服务的组织制度就起好的作用,政治制度不好,为它服务的组织制度就起坏的作用;鉴于上级机关要求下级机关服从自己而自己不首先实行民主制,不首先实行民主制的三项基本要求,上级机关自己就有可能异化变质,为它服务的集中制就有可能成为“助纣为虐”的工具和手段,——有鉴于此,列宁的民主集中制防患于未然,要求上级机关必须把实行集中制建立在实行民主制的基础之上,防止它们只要集中制不要民主制,用我们今天的话说:集中 ,是在民主基础上集中。
至于实行民主制要以实行集中制为前提,是说,下级机关决定问题要以上级机关的决定为指导,不得跟它抵触,也不得阳奉阴违,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全党各级组织决定问题,则要以中央的决定为指导,在行动上同中央保持一致。否认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否认部分必须服从整体、少数必须服从多数,民主制就成了各自为政和分散主义,成了无政府主义。列宁的民主集中制要求下级机关实行民主制必须以上级机关的决定为指导,同上级机关保持行动一致,防止它们只要民主制不要集中制,用我们今天的话说:民主,是在集中指导下民主。
“民主基础上集中”和“集中指导下民主”,这就是列宁民主集中制运行机制的活动轨迹。党是由上下级关系构成的权力结构体系。在这个权力结构体系中,中央是最高层次的上级,是纯粹的上级,它执行的是列宁民主集中制给上级机关规定的要求,即民主基础上集中。基层组织是最低层次的下级,是纯粹的下级,它执行的是列宁民主集中制给下级机关规定的要求,即集中指导下民主。中间各级对上而言是下级,对下而言是上级,它们既是上级又是下级,它们既要在民主基础上集中,又要在集中指导下民主。
列宁的民主集中制根据党的上级机关和下级机关地位的不同,对它们如何把民主制与集中制结合起来实行分别提出不同的要求,旨在防止党的权力机关异化变质。这是列宁民主集中制的内在要求。党的民主集中制执行得好不好,对上级机关来说,就是看它是否做到了民主基础上集中,在要求下级机关服从自己的时候自己是否首先实行了民主制,而对下级机关来说,就是看它是否做到了集中指导下民主,在进行民主决策的时候是否做到了以上级机关的决定为指导,在行动上同上级机关保持一致。
列宁的民主集中制对上级机关和下级机关规定的两种要求,也就是给自己规定的两项职能。第一项职能是:把党的上级机关管理好,防止它们只要集中制不要民主制,从而导致异化变质。第二项职能是:把下级机关管理好,防止它们只要民主制不要集中制,从而导致异化变质。
斯大林搞个人专断,就是不要民主制只要集中制,并发展到极致,结果导致权力机关异化变质。只要集中制不要民主制,发展到最后就是既破坏列宁所要求的民主制,把集体行使的权力变成个人行使的权力,又篡改列宁所要求的集中制,把有条件的集中制变成无条件的集中制,变成为个人专断服务的集中制,变成“助纣为虐”的工具和手段。最终是把列宁的民主集中制异化成为君主集中制。
实行列宁的集中制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无产阶级政党为了完成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在结构形式上必须实行集中制,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无产阶级政党实行集中制又是有条件的。第一,实行集中制要以实行民主制为前提,要求下级服从上级,首先上级必须实行民主制,这是列宁民主集中制的内在要求。第二,实行集中制不是实行一般的集中制,而是实行党的集中制,即包括两个要素的集中制,既要“行动一致”又有“讨论和批评自由”的集中制。这是无产阶级政党在实行集中制时两个一而二、二而一的前提条件。无产阶级政党在实行集中制时,必须同时强调两个方面的问题,如果在实行集中制时只强调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强调它的前提条件,就等于为民主制之外的其他政治制度升堂入室敞开大门,为它去篡改党的集中制为“我”所用开绿灯。民主集中制被异化成君主集中制的历史教训值得记取。
在列宁民主集中制的两项职能中,第一项职能最为重要,它关系到全局,关系到党的未来。
综上所述,列宁给党规定的民主集中制,是通过民主制和集中制这两种管理制度对党进行管理的政治组织体制,是通过民主制和集中制的结合实行对党的上级机关和下级机关进行科学管理的根本制度,是使党的权力能够规范运行的根本保证。
四、党的民主集中制和党的民主制的关系
党的民主集中制和党的民主制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实行党的民主集中制不等于实行党的民主制。
党的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制加集中制,从字面看,它和党的民主制是相当的概念,只不过多了一个集中制。实则不然。说党的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制加集中制,确切些说是党的间接民主制加集中制。因为集中制只能同间接民主制结合,不能同直接民主制结合。集中制要求下级服从上级,只有间接民主制因为有多级组织,才存在着上下级,而直接民主制是一级组织,没有上下级。在党的民主集中制里,集中制是以民主制采取间接民主制的形式为前提的,二者是密切关联的。
党的民主集中制和党的民主制之所以是两个不同的范畴,首先是因为党的间接民主制和党的民主制是两个不同的范畴。
1906年5月31日,列宁在《让工人来决定》一文中对党的民主制是怎么一回事作了说明,他指出:“现在整个党组织是按民主原则建立的。这就是说,全体党员选举负责人即委员会的委员等等,全体党员讨论和决定无产阶级政治运动的问题,全体党员确定党组织的策略方针。” [7]
列宁在这里说,党的民主制把全体党员作为主体,党的民主制的理念是:全体党员掌握党的一切权力,全体党员决定党的一切重大问题。
党的民主制包括直接民主制和间接民主制两种形式。在直接民主制度下,全体党员不仅掌握权力,而且直接行使权力。而在党员人数众多、地域辽阔、不得不实行间接民主制度的情况下,全体党员只是掌握权力,并不直接行使权力,而是间接行使权力,是选出代表机关委托代表机关行使权力。这就是党的各级代表机关即权力机关行使的权力的来源。党的各级权力机关行使的权力是属于全体党员的,它们自己并不是党的权力的所有者。我们国家的民主制在实行间接民主制即代表式民主制的情况下,宪法把它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列宁所说的党的民主制,在实行间接民主制即“民主代表制”的情况下,也可以表述为:“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党员。全体党员行使党的权力的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以及每级代表大会产生的委员会。”
为了保证全体党员能间接行使权力,作为题中应有之义,第一就要求,在选举代表机关即权力机关的时候,选什么人不选什么人,必须充分体现作为权力所有者的选民的意志,以免所托非人。第二就要求,选出的代表机关必须集体行使权力,而且是直接行使权力,不宜在间接民主制里再去实行间接民主制。传统的做法,包括我们党的做法,是把权力机关限定为各级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民主制愈间接,权力愈容易异化。第三就要求,权力机关行使权力必须体现权力所有者的意志和利益,在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情况下,也就是体现大多数权力所有者的意志和利益,不得以权谋私,决定问题要符合他们的实际需要。直接民主制如此,间接民主制也应如此,不实行直接民主制而实行间接民主制,这是前提。
在间接民主制度下,全体党员不仅对代表机关规定以上三项要求,还要经常了解这些要求的执行情况,加以监督,他们对权力的行使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把权力委托给另一个主体去行使之后,权力所有者必须保证自己不会因此失去对权力的控制,就像一个企业老板在把企业委托给别人经营后,不会仅靠经营者自律而自己对经营状况不闻不问一样。
这就是党的民主制的概念。
党的民主制里的“民主”和间接民主制里的“民主”都是民主,但两种民主的内涵完全不同。前者是讲,全体党员在直接民主制度下和间接民主制度下如何用不同的方式行使权力。后者是讲权力机关要实行间接民主制的三项要求,即:权力机关选举产生,权力机关集体决定重大问题,权力机关决定问题要体现大多数权力所有者的意志和利益。两种民主是两个不同概念的民主,一个是大概念的民主,一个是小概念的民主。
实行党的民主制,是实行大概念的民主。实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实行间接民主制加集中制,是把小概念的民主和集中制结合起来实行。实行党的民主制,是要发挥全体党员作为党的权力所有者的作用。实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涉及到党的权力机关如何把间接民主制的三项要求和集中制结合起来实行,是要管好党的上级机关和下级机关,是要执行好列宁民主集中制的两项职能。
党的民主集中制是间接民主制加集中制,属于间接民主制的范畴。
党的民主制包括直接民主制和间接民主制两种形式,也就包括作为间接民主制范畴的民主集中制。
党的民主制是个大概念,党的民主集中制是大概念中的小概念。
五、实行列宁的民主集中制,党章上应当规定哪些要求?
列宁的民主集中制是(间接)民主制加集中制。实行列宁的民主集中制应当规定四个方面的要求:实行(间接)民主制的要求,实行集中制的要求,规定(间接)民主制和集中制的主从关系,规定(间接)民主制和集中制如何结合起来实行。
实行(间接)民主制,应当规定的要求有四项:
1、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党员。
全体党员行使党的权力的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以及每级代表大会产生的委员会。
2、各级权力机关选举产生。
3、各级权力机关集体决定重大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集体拍板决定重大问题,是民主制区别于君主制和贵族制的基本特征。在权力运作方式上如果不是集体拍板,而是个人拍板或者少数人拍板,民主制就成了君主制或者贵族制。
4、各级权力机关行使权力、决定问题,要体现大多数权力所有者的意志和利益,一是不得以权谋私,二是决定问题要符合实际。
这是民主制的根本属性。它本是直接民主制的特色,对权力所有者来说,不实行直接民主制而实行间接民主制,这是前提。按照第一项要求,从一般的以权谋私到形形色色的贪污腐败,都在反对之列。按照第二项要求,各种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各种表现的形式主义、主观主义和官僚主义,都在反对之列。
实行集中制,应当规定的要求有两项。
列宁的集中制是集权型的结构形式,它是同分权型的结构形式自治制相对而言的,自治制的理念是“党的组织各自为政”,集中制的理念相反,是“部分服从整体,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实行集中制应当规定的第一项要求是:
5、部分服从整体或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
在这项规定中:第一句中的两小句是列宁使用的同义语,它们是集中制的原理;第二句是该原理的具体化;第三句是第二句的进一步具体化,也是它的最高表现。
列宁的集中制是民主性的集中制,它所要求的服从是行动上服从,思想上容许不服从,而且前者要以后者为前提。实行集中制应当规定的第二项要求是:
6、“行动一致,讨论和批评自由”。在决定通过之后,必须保持行动一致,但少数有权对按照多数意见通过的决定自由地讨论和批评,而且行动一致要以容许自由地讨论和批评为前提。
列宁的民主集中制既是政治组织体制,又是政治组织体制的具体形式。作为政治组织体制,它显示的是自己的外部特征,作为政治组织体制的具体形式,它显示的是自己的内在机制。实行列宁的民主集中制,还应当彰显它的外部特征和运行它的内在机制。
民主集中制的外部特征表现为:在政治组织体制中,政治制度居于主要地位,组织制度居于从属地位,集中制的组织制度是为(间接)民主制的政治制度服务的,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
根据两种管理制度在政治组织体制中的主从关系,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在向世界宣告本国在两种管理制度上的取向时,总是先宣告它在政治制度上的取向,后宣告它在组织制度上的取向。同样,一个党的根本大法(党章)在向世界宣告本党在两种管理制度上的取向时,也是先宣告它在政治制度上的取向,后宣告它在组织制度上的取向。
民主集中制的内在机制表现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二者缺一不可。对上级机关来说,实行集中制要以实行(间接)民主制为前提,集中,是在民主基础上集中;对下级机关来说,实行(间接)民主制要以实行集中制为前提,民主,是在集中指导下民主。
以上就是实行列宁的民主集中制时党章上应当规定的各项要求,以及规定这些要求的理论依据。
在党章上规定列宁的民主集中制,归根结底,是要通过(间接)民主制和集中制的结合实行来管理好党的上级机关和下级机关,防止它们破坏民主集中制的内在机制,防止全体党员托付的权力遭到滥用。列宁自己就是这样身体力行的。[8]他的指导思想是:主权在民(全体党员)。 (全文)
注释:
[1]《列宁全集》中文第2版第11卷第325页。
[2]同上,第27卷第89页。
[3]同上,第10卷第300页。
[4]《列宁所说的党的集中制是什么》(《学习时报》2008年1月7日、14日第419、420期)
[5]《列宁全集》中文第2版第8卷第366—367页。
[6]《列宁如何谈无产阶级政党的纪律》(《学习时报》2008年10月13日、20日第457、458期)。
[7]《列宁全集》中文第2版第13卷第191—192页。
[8]《实行集中制要以实行民主制为前提》(《学习时报》1月21日第421期)。
(作者单位:中央编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