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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文词das Recht 中译的一道测试题

作者:金海民    发布时间:201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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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锦芳先生在《现代哲学》2010年第一期发表的《权利、法律与犯罪:‘属人’的还是‘为我’的?》一文(下称“聂文”)中,有专门的章节《内涵复杂的recht 中译问题》(这个标题中的recht 似应大写为 Recht)论述了他对das Recht 一词中译的看法。在我看来,聂文在这里不啻出了一道德文词 das Recht 中译的测试题。他给定了das Recht 的“至少四种含义”,他为此挑出了施蒂纳《唯一者及其所有物》中的四段文字,大家都来做测试题!看看在这些文字中,das Recht的意思是第一、第二、第三还是第四种含义?他给定了标准答案——因为我在《唯一者及其所有物》这部译著中的相应四段文字与他的答案相距太远,故被斥为“只用一种译法来搪塞”。

应当说,das Recht 一词除了聂文所说的(1)法,(2)权利,(3)认为……,(4)公道、公正四个含义外,“法学”(Rechtswissenschaft ,Jura)和“权力”(Befugnis)也是das Recht 一词的重要含义。(Duden-Deutsches Universal Woerterbuch——《杜登德语通用词典》,Mannhaim 1983,S.1010)另外,施蒂纳的书写于1844年,至今已超过一个半世纪,对“das Recht”一词的意义形成、变迁是否也要有所梳理?限于篇幅,das Recht一词本身的含义和该词的形成、发展沿革就只能留待以后有机会再谈了。

聂文找出的四段文字,中文拿出马恩全集中文版第3卷《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所引的施蒂纳的文字和我翻译的《唯一者及其所有物》,先将两段中文译文进行比对,再用德文原文核对两种译文。我的译文是从德文翻译的,欢迎用德文原著核对。但编译局的译本明明在扉页背面讲明是“依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俄文第二版译出的……在中文版的译校过程中参考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原著文字。”现在你用德文去核对,据此说编译局的译本这里不对,那里有缺陷。其实,就该著作的可能误译而言,由于从德文原著到中文译文,中间经过了俄语这个环节,故而要分清究竟是中译者从俄文翻译时出错,还是俄译者从德文原文翻译时就出了错——难道能保证俄译者100%译得都对么?现在,聂先生用在总体上并否据以翻译的德文去核对,把他认为的错译一股脑推在编译局译者的头上,这公平吗?《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文本、俄文本、德文本均在,用俄文本核对一下中文本,再用德文原文版核对一下俄文版,聂先生所说的错译的源头不就出来了吗?

不错,我在聂文所引的四段译文中,不仅是“基本上”,而且是完完全全只用一种译法把das Recht 译为“权利”。这是因为,即使在聂文中,“权利也是das Recht的一个可供选择的中文主要含义。根据我对施蒂纳思想的总体了解和上下文,我觉得在上述四处文字中译为“权利”是准确的。

  引文1

我的译文:“如果一个蠢人给予我权利,那么我将不信任我的权利;我不喜欢他的权利给予。然而即使是一个智者给予我权利。究竟我是否有权利这完全不取决于蠢人或智者的权利授予。”(施蒂纳:《唯一者及其所有物》,金海民译,商务印书馆,北京,1989年,第200页,以下简称《唯一者》)这是一段文字的下半段,前半段对理解所引文字是很重要的:“一切现存的权利是他人的权利,是人们‘给予’我的权利,是‘施之于’我身的。假定全世界的人都给我权利,那么因此我就有了权利了吗?而我在国家中、在社会里所获得的权利外,岂有他哉?如果一个蠢人……

可见,这一段整个就是讲的权利问题。施蒂纳的观点在这里很明确:不喜欢“施之于”我身的、他人给予的权利。作为对“他人”的列举,他说了无论是蠢人抑或是智者如果这样做了,他都不喜欢——故而这里所说的“蠢人”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不过是对“他人”的一种泛指。聂先生发问:一个蠢人能给人什么权利?人们是否也可以接着问:一个连自已的行为对错也搞不清的蠢人判断他人的对错难道倒会产生什么意义吗?

既然聂文也承认,德文中,Rechtgeben 包含有“给予......权利”的意思,而引文1的上下文正是讲的“权利观念”(施蒂纳语,见《唯一者》第201页),在这里,das Recht 一词的“权利”这个主要意思为什么就反倒不能用呢?难道在非常紧凑、意思非常连贯的这一个段落,前半截das Recht 以“权利”出现;而在后半截却非常突兀地以“认为……是对的“面貌示人?!

引文2

原文:“Ich entscheide,ob es in Mir das Rechte ist ;ausser Mir gibt es kein Recht.Ist es Mir recht ,so ist es recht.. Moeglich,dass es darum den Andern noch nicht recht ist.”(Max Stirner, Der Einzige und sein Eigentum.Miteinem Nachwort herausgegeben von Ahlrich Meyer.Philipp Reclam jun.,Stuttgart 1972,S.208.以下简称《Der Einzige)

我的译文:“我决定,一件事在我之中是否是有其权利的,在我之外就不存在什么权利。什么对我来说是正当的,那么它就是正当的。可能这对于其他人来说并非是正当的……”(《唯一者》,第204页)

聂文认为,德文”Ist es Mir recht,so ist es recht.”(我译为:“什么对我来说是正当的,那么它就是正当的。)应译成“我认为是对的,那就是权利。”!——我们注意一下,聂先生建议译成“权利”的对应词是小写的recht!德语的名词第一个字母必须大写,名词是das Recht而小写的recht则是形容词或副词。难道可以把名词和形容词、副词如此不加区别地混在一起来谈吗?

另外,在这里,聂先生恰恰犯了他在文中告诫人们的不要把“学术用语与日常生活中的理解”相混淆的错误,而我毋宁将其归结为:对德语中的一日常用语没有了解。施蒂纳的这句话,除了他别出心裁地将人称代词大写外,一直到现在,人们仍然能够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听到它:”Ist mir recht,so ist es recht.”(“对我合适的,那就是合适的”) 在《朗氏德汉双解大词典》中,把”etw. ist (j-m) recht”这一德语惯用语(Deutsches Idiomat)解释为“对来说是可行的、合适的。”(《朗氏德汉双解大词典》,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北京,2000年,第1373页)总之,在翻译允许自由裁量的范围内,“Ist es Mir recht,so ist es recht.”这句话,无论如何不可能像聂文所主张的那样译出“权利”一词!

聂文还认为我的译文第一句“使含义不知所云……好象是‘事’本身有‘权利’似的”。(聂文第39页)但这句话译文的头三个字就是“我决定”,如果不忘这个前提,是无法产生聂文那样的联想的。现在德文原文摆在这里,可以说我的翻译是比较拘泥于原文,几乎每个译词都可以与原文用词对上。

中文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译后记中说施蒂纳的《唯一者及其所有物》文句十分晦涩、用语怪诞。老实说,本人没有能力将施蒂纳的中文译文翻得像在德语中那样显得同样的晦涩怪诞。故只能用笨办法,努力用施蒂纳的表达方式来展现他的思想。无论如何,你总不能采用完全流畅晓达的汉语来翻译吧?

引文3

“Mit dem absoluten Rechte vergeht das Recht selbst,wird die Herrschaft desRechtsbegriffeszugleich getilgt.Denn es ist nicht zu vergessen, dass seither Begriffe,Ideen oder Prinzipien Uns beherrschten,und dass unter diesen Herrschern der Rechtsbegriff oder der Begriff der Gerechtigkeit eine der bedeutendstenRollen spielte.”(《 Der Einzige 》,S.230

我的译文:“与绝对权利一起,权利本身也消失了,‘权利概念’的统治同时也被消灭。因为不能忘记的是:迄今概念、观念或原则统治着我们,而在这些统治者之中,权利概念或公正的概念起着一种最重要的作用。“(《唯一者》,227页)

英译文:”With absolute right, right itself passes away;the dominion of the ‘concept of right’ is cancelled at the same time.For it is not to be forgotten that hitherto concepts,ideas,or principles ruled us,and that among these rulers the concepts of right,or of justice,played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parts.”(Max Stirner,The Ego and His Own..Translated from the German by Steven T. Byington,New York 1907, p.219,以下简称《The Ego.)

我们知道,中文里的“权利”、“法”在德语中均可由“das Recht”一词表示,而在英语中,则与中文一样通常要用两个词分别表示:law——法;right——权利。故而英译者在翻译德语das Recht 一词时,就会碰到与中译者一样的问题:是译law(法)还是right(权利)?这样看来,英译者在这方面的的文字处理,对我们总会有一点借鉴作用的吧?

施蒂纳《唯一者及其所有物》的英译者、美国人拜因顿(18691957)是一个著名的翻译家,我见到的从1907年到现在的英文版本均是他的同一译本。我所知道晚近的版本还是由同一个拜因顿翻译的《The Ego and his Own》,Western World Press1982

在这里,我引英译本是为了表明:在英译本中,该段文字中das Recht 这一德文词均用right(权利)译出,而无一处使用law(法)。这种译法与我的中译文是完全一致的。对应于das Recht das absolute Recht der Rechtsbegriff ,英文译名分别为right ,absolute rightconcept of right。按照聂文的看法,在这里Rechtsbegriff 不是“权利概念”而是“法的概念”——而在英译本中,对应的译名concept of right(而不是 concept of law 则明白无误地否定了这种说法。当然,英译本也只能作为一个旁证。我们不妨再回到原文。

既然该段的第一个Recht译为“权利”,在聂文中并不表示异议,那末,一起呵成的、中间只隔一个动词vergehen的第二个同样的Recht为什么要译成“法”?请给我一个语言上的理由!而我看不出有这样的语言上的理由。对一段文字的理解正确与否唯一的依据是这段文字本身,而不是其他的什么诠释。

引文4

“这是‘自在自为的’权利,因而与我没有关系!这是‘绝对的权利’,因而与我相分离!一个自在自为地存在的东西!一种绝对的东西!一种永恒的权利,如同一种永恒的真理那样!“(《唯一者》,第222页)

从该段的上下文看,施蒂纳力主“我“是“权利的所有者和创造者”、“不承认我之外的任何其他权利源泉。”紧接着就是引文4。很显然,论述的中心仍然是“权利”故而在这一段里的 Recht 我认为仍应译为“权利”。我们不妨再看一下英译文:

Right ‘in and for itself.’Without relation to me, therefore!’Absolute right.’Separated from me,therefore!A thing that exists in and for itself!An Absolute!An eternal right,like an eternal truth!”(The Ego,p.214)

在英译本中也是把das Recht 译为right(权利)。而聂先生则综合了此段编译局的译法和我的译法,主张把das Recht 的译名在这一段里定为“权利(法)”。这样看来,聂先生的这道测试题,不仅有选1234 这样的答案,而且有正确答案为2+1这样的选择。

如果说,聂文对上述四段译文尚有在我看来未能切中肯綮的说明的话,那么在第42页的一个脚注中则未加任何说明直接断定:“金海民教授的译文是:‘所谓权利,在一个社会中何谓关于权利的事情,这就轮到在法律中发言了。’_这显然是误译,这里的译文做了改动。”(原文见《唯一者》,第210页。我的译文为:“然而何谓权利,在一个社会中何谓关于权利的事情,这就轮到在法律中发言了。”)聂先生的译文则成了:“凡是法,凡是在社会中被认为是对的东西,也就会在法律的字面上表述出来“。(聂文第42页)我要说,说我这句话“显然是误译”的说法,显然是错了!聂先生的译句也完全不符合施蒂纳的原意。不过我不想光下个判断就算完成任务,还打算在这里解释几句。

这句话的原文是:“Was aber Recht ,was in einer Gesellschaft Rechtens ist,das kommt auch zu Worte – im Gesetze.”(《Der Einzige, S.213》)

英译文:“But what is right, what is matter of right in a society,is voiced too —— in the law.” (,p.203)

在这句话中有3个关键词。在德语中为1.Recht2.Rechtens3.Gesetz;在英语中则为1.right2. matter of right3.law。在德语翻成英语时,这三个词也是一一对应从出发语到归宿语的。现将这三个词的不同译法列表如下:

原文  Recht Rechtens Gesetz

英译  right matter of right law

金译  权利 关于权利的事情  法律

聂译    被认为是对的东西 法律

从语气的转承来说,该段译文的第一个词是“然而”——这个转折是因前一段而起。前一段讲了“权利”的一层意思,通过“然而”(在原文中是“aber”英译为“but”)展开了有关权利的另一层意思。如果像聂文所说的那样,我们讨论的这一段一开始就撇开“权利”这个议题而开谈“凡是法……”,这个“然而”不是显得非常生硬吗?何况,上述三个关键词中的第一个我译为“权利”,而英译者也相应译为“right”,而没有译成聂先生所主张的“law”。如果聂文的论断得以成立,那同一段英译文不是也逃不掉“显然是误译”的指责了吗?

德文词das Recht的中译问题,向来是中国翻译界关注的一个问题。聂先生提出要讨论施蒂纳的主要著作《唯一者及其所有物》德文原著中das Recht 一词的中译问题,这无疑是一个有意义的议题。但我据以翻译的斯图加特小菲利普.雷克拉姆出版社1972年版德文版原著共达400多页。我们知道施蒂纳有关Recht 论述是贯穿全书的,而聂文讨论Recht的例子仅4个,而且出自从第204页到230页不到30页的范围内,应当说,在这样的窄小范围内是很难讨论清楚这一议题的。即使以聂文中的4个例子他的观点而言,如我在前面所言,是无法令人信服的,更何况出现了显而易见的错误。(见引文2

最后,我还想说的一点是,我的译著是在商务印书馆《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中政治学名著的范围内出版的。商务印书馆做这样的安排当然有出版社方面的理由:施蒂纳首先是作为无政府主义思想家而闻名于世。他的这部著作也在哲学、法学等方面产生了影响。因此,在我国政治学界、哲学界、法学界在研究施蒂纳的过程中,他的代表著作《唯一者及其所有物》也成了一个重要研究对象。他们从各自的学科出发,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议题。聂先生提出的施蒂纳《唯一者及其所有物》中,das Recht的中译问题,故而不仅关系到政治学、哲学、法学等相关领域,也少不了中国的翻译界和德语界人士的共同努力。

作者单位: 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德语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