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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彭真身边工作二十五年的片段回忆【6】

作者:王汉斌口述 韩勤英访问、整理    发布时间:2012-12-10    来源:中共党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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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彭真调干部、制定法律

韩:1979年彭真复出后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当时他就调您担任法制委员会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请您谈谈这段经历。

王:1979年3月,彭真复出不久就担任新设立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他认为:我国为什么发生“文化大革命”,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法制,要防止再发生“文化大革命”那样的悲剧,就要健全法制。他让我到法制委员会工作。我说:我跟着你工作了十几年,我的水平与你差得太远,对你一点帮助都没有。他说:你是客气还是真的这么想?我说:我实在不行,而且我对法律一点兴趣都没有,法律都是干巴巴的条文,我看都看不下去。他说:我认为你还是可以干的。后来他打电话通知我去开会,我说人民大会堂我进不去,他就派车把我接到大会堂南院。开完会后,就让我留下来办公。武新宇(时任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说:你就跟彭真秘书在一起办公吧!

我是第一个被调到法制委员会工作的干部,我做的第一项工作就是调干部,组建工作班子。当时管法律的是武新宇,他兼任法律室主任,刘复之任研究室主任,我当办公室主任。法制委员会的干部包括司机在内,都是我调来的。由我亲自同调来的干部谈话,由武新宇签字同意调入。不久,武新宇找彭真,说他身体不行,要在全国人大开会前颁布七部法律,他搞不出来。彭真对我说:你还得管法律!就这样,从1979年3月初到6月,我们夜以继日地研究、起草、修改、制定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七部法律,在不久后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这些法律获得通过。我国自1954年颁布了第一部《宪法》之后,《刑法》搞了33稿一直未通过。毛主席曾说过他就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说明他从本质上不愿意受法制的约束。

韩:作为在彭真身边工作25年的老部下,您认为彭真在培养和使用干部方面有哪些特点?

王:彭真在干部问题上历来注意培养年轻干部。七部法律在几个月的时间内完成起草并通过,是因为上世纪50年代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的法律室培养了几位法律方面的人才,如项淳一、顾昂然和高西江等同志,他们在那时就跟随彭真研究法律。市委宣传部原部长李琪那时在人大常委会担任法律室主任,也跟着彭真研究法律,“文化大革命”初期他被迫害自杀身亡。

当时,在市委的领导干部中,宋硕(市委大学部部长)、宋汝芬(市委工业基建委主任)和我(市委副秘书长)三人算是比较年轻的。邓拓、张文松先后任市委研究室主任,都不怎么管事,我主持研究室的工作。

到现在许多同志都说我会培养干部,善于识人用人。我说:用干部要扬长避短。我先后在两个部门工作:北京市委研究室和全国人大常委法工委,这两个部门都出干部,有十几个正副部长,如王大明、张明义、欧阳文安、顾昂然、杨景宇、段柄仁、储传亨等等。彭珮云说过:市委大学部的干部也很优秀,但一个部级干部都没出。“文化大革命”初期有人揭发我说:王汉斌反对“毛主席培养无产阶级革命接班人的五条标准”。因为当时我提出选拔干部要依据三个条件:一要肯苦干的;二要能动脑的;三要会动笔的。我提出的这种选拔干部的标准被认为是反对毛主席的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