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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中期“爱国肉”现象研究【2】

——观察国民经济调整政策的一个视角

作者:赵鹏    发布时间:2016-02-23    来源:中共党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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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养猪方针方面“私养”与“公养”的反复博弈,可以发现:“公养”符合建立单一公有制的设想,是始终不变的政策追求与方向;“私养”则针对随之而来的生产低谷,是现实困难面前的权宜之计。在这一点上,经济调整政策与之前的政策演变轨迹并无二致,只是程度上更甚罢了。中共高层,尤其以毛泽东为代表,始终对私人养猪的“资本主义”性质充满忧虑。1958年的北戴河会议上,毛泽东在讲到人民公社“一大二公”的特征时说:“公,就是比合作社更要社会主义,把资本主义的残余,比如自留地、自养牲口可以逐步取消。”(《毛泽东传(1949—1976)》(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836—837页。)在他看来,农民私人养的猪与其他家畜家禽、房前屋后的树木,以及自留地一样,实质上都姓“资”。虽然他后来也曾强调“私养”为主、不准“一平二调”,但一来是因为客观条件所限,不得不保留这一按劳分配性质的“资产阶级法权”,二来更多强调下放到生产队层级,认为这就足以解决问题了。

对两种所有制截然相反的态度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发展到极致,甚至出现了“狠斗‘私’字一闪念”的口号。姚文元在《论林彪反党集团的社会基础》一文中指出:我国实行的是商品制度,如果不限制“资产阶级法权”,就会使少数人占有越来越多的商品和货币,“被这种‘物质刺激’刺激起来的资本主义发财致富、争名夺利的思想就会泛滥起来”,“就会产生把商品和货币转化为资本和把劳动力当作商品的资本主义剥削行为”。(姚文元:《论林彪反党集团的社会基础》,《红旗》1975年第3期。)也就是说,包括“私养”在内的所有商品经济行为,都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经济根源。这种判断脱离了生产力发展水平,曲解了经典作家的思想,其中蕴含的有关社会主义的认识也难以自圆其说;但是,它却不完全是一种教条式的想象,实际上,放松对个人生产的限制必然会对农村的单一公有制和集体生产经营模式造成冲击,进而有损整个计划经济体制的运行。可以说,计划经济原本就内在地排斥个体经营。

尽管受到强烈的意识形态倾向性和计划经济固有制度特点的冲击,“私养”政策仍然延续了下来,而且效果显著,这反过来又增强了中共中央大力发展养猪业的决心。1965年2月27日、4月17日和4月18日,《人民日报》接连发表社论《猪多了还要多养猪》《养猪和政策——再论猪多了还要多养猪》《更多养猪大有可能——三论猪多了还要多养猪》,便是这种决心最好的体现。

政策上的延续性是经济调整取得明显成效的重要保证,中共八届十中全会后政治上一步步“左”倾、经济上调整和恢复却能按部就班进行的复杂局面也在这里得到了一定的展示——政治上对“单干风”“三自一包”等的批判并未动摇既定的“私养”方针。这恐怕与饥荒的影响不无关系。大规模的人口非正常死亡对决策层产生了极大的震动,此后的各种经济政策大多留有余地,保证农民生存权利成为一条政治底线。

(三)相关配套政策得到全面细致的调整

“私养”方针的确立是60年代中期猪肉产量快速增加以至出现“爱国肉”现象的主要原因,但很显然,允许“私养”与充分调动养猪积极性之间,还需要一些具体政策来保证农民真真切切地得到利益。中国农民养猪,既是一种商品性生产,又是一种自给性生产;换言之,一部分要作为商品出售,换取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另一部分则要自己消费,提高家庭生活水平。当时实行的若干具体政策恰好满足了农民的需要。

一是加价和提价。1959年下半年开始,商业部决定对重量达到一定标准的大肥猪,在国家牌价基础上加价收购;一些地区对超过生猪派购任务的部分也实行了加价的办法(《当代中国商业》(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第107、108页。)。1961年,国家全面提高了包括生猪在内的多种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超购加价随之取消),农民因此获利不少1961年,农民因农副产品收购价格调整大约增加收入30亿元。(参见《中国中国体彩网,中国体育彩票app历史》第2卷(1949—1978)下册,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第583页。)。二是“卖猪留肉”和比例派购。顾名思义,“卖猪留肉”就是收购生猪时给养猪农民留下一定数量或比例的猪肉,1957年应对猪肉短缺时就曾使用过这个办法(参见《当代中国的农业》,当代中国出版社,1992年,第121页。)。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后,逐步改进成按比例派购,如“购五留五”“购六留四”“购七留三”等,或者索性实行包干,多养不多派(《当代中国商业》(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第201页。)。三是划拨饲料地和分配饲料粮。前文提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分配私人自留地以利发展猪鸡鹅鸭问题的指示》明确指出:“要社员私养猪、鸡、鹅、鸭,就要给社员一定数量的自留地。自留地的多少……可以按猪计算,每头猪拨给一分或者二分饲料地”(《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2册,第294页。)。四是实行奖售政策。即国家收购生猪时,在定量供应之外按照牌价再供应一定数量的粮食或其他紧俏商品,以示奖励。

奖售值得多提几句,因为这项政策在某种程度上打开了猪肉的商品交换渠道,进而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一五”计划时期,部分地区就有类似奖售的政策,例如预购棉花、茶叶时优先供应一定数量的粮食、棉布、化肥等。1961年起,针对猪肉等的奖售再次出现,并作为国家收购农副产品的一项正式政策而普遍推广。当年,全国收购生猪实行奖售的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收购一头肥猪奖售15公斤至25公斤饲料粮,少数地区达50公斤左右。到1964年,实行奖售的地区扩大为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每头奖售25公斤至35公斤饲料粮,同时还增加奖售棉布、绒衣、胶鞋等市场上比较紧缺的工业品。(《平准学刊》第4辑(下册),第459页。)

从饥荒年份最为宝贵的粮食,到维持养猪生产所必需的饲料,再到耕种自留地时使用的化肥,以及在农村比较难得的各种日用工业品,计划经济条件下,农民获取这些物资都是不太容易的。其中饲料问题更是从农业合作化开始就困扰着社员家庭养猪,直到饲料地和奖售政策出台,才得到了一定的保障。

资料显示,“爱国肉”现象的出现与奖售政策关系密切。例如,甘肃省文县从1962年开始对生猪收购实行奖售政策,预付订金,每收购60公斤生猪一头,奖励饲料粮15公斤、布票30尺,超过标准1公斤,增奖粮0.5公斤。受此影响,生猪收购量增加,而且上调销售困难,便号召群众吃“爱国肉”。食品公司各站、组也到重点集镇设点推销,生熟兼营。(《文县志》,第424页。)又如前文提过的浙江省三门县,从1963年开始实行奖售收购:售50公斤生猪,奖饲料票25公斤、化肥票15公斤、香烟票2条、布票2.8尺。在这种政策的刺激下,该县当年生猪收购量回升到1.81万头(1961年仅为3700头),1965年达5.08万头,出现了“爱国肉”现象。(《三门县志》,第442—443页。)

1965年起,随着市场供求情况逐步好转,国务院提出“奖售的范围应该逐步缩小,奖售的标准应该逐步降低”。据此,每头猪奖售的棉布由5尺降到4尺,奖售粮改为不分猪的大小和肥瘦每头15公斤至25公斤,奖售日用工业品基本停止。(《当代中国商业》(下),第204页。)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鼓励“私养”只是为了度荒而采取的临时举措。

上述各种政策其实都不局限于养猪,其他种类农副产品生产方面也多有采用。实际上,整个农业生产的恢复都有赖于这些具体、琐碎的政策安排。之所以在“私养”方针已经确立的前提下还需要这么多的“技术性调整”,是因为计划经济无所不包,经济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是人为控制的,政策调整自然也要面面俱到。就短期效果而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命令可谓立竿见影,但这只是表面现象。那些缺乏细节支撑的宏观政策难以取得长效,而且行政命令在人的心理即积极性面前无能为力。更重要的是,无所不包的经济模式使管理成本大大增加。以价格为例,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是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猪肉短缺时价值规律自然会调动人们的养猪积极性,政府只需要从旁引导即可。但在计划经济中,价格不能有效反映供求关系,想要促进生猪生产,只能对饲料、猪肉收购和销售,以及相关工业品的价格进行系统的干预。政策安排得如此全面、细致,其实是因为市场机制被弱化,不得已而为之;当然,不可否认的是,这也展现出党和政府度过灾荒的决心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愿望。

在有关“爱国肉”的资料中,更多情况下是从“私养”的宏观方针到奖售等具体政策的共同作用,才使猪肉产量迅速增加。例如,湖北省强调发展养猪业要贯彻“公养和私养并举,以私养为主”的方针,给社员家庭养猪增拨饲料地、饲料粮,全省大多数县改“生猪派购、留肉留油”为“购半留半”,并允许自留肉进入农贸市场,等等。在各种政策推动下,该省生猪生产从1961年起结束了持续三年下降的局面;截至1965年,生猪年末存栏达到762.46万头,与1957年持平,年内肉猪出栏数更是比1957年增长了50.5%。(《湖北农牧业志》,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6年,第21—22页;李刚等主编:《湖北农村经济(1949—1989)》,中国统计出版社,1990年,第39页。)又如,中共甘肃省委下发文件,要求正确贯彻执行“私养”方针,提出向确有困难的贫下中农派购肥猪时每头补贴15公斤饲料粮,还要求商业部门加强基层收购力量,及时收购,积极扩大推销,等等。在相关政策影响下,1965年底,兰州市的猪肉进库数量大于销量,动员市民吃“爱国肉”。(《甘肃省志》第21卷,甘肃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42—43页。)

至此,60年代中期出现“爱国肉”现象的第一个条件,即猪肉产量和收购量迅速上升,已经得到满足。不过,这里其实省略了一些内容。众所周知,由于温饱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无论农民还是政府,都把粮食生产作为第一要务,家庭养猪作为副业始终是从属于农业生产的。早在1957年,国务院就规定,只有在完成粮食统购、留下种子口粮等的情况下,才可以“用来发展副业和多养牲畜”(《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册(1949—1957),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第740页。)。饥荒时期粮食严重不足,城乡居民的口粮指标一减再减,是不可能有余粮喂猪的。因此,粮食产量的恢复和增加亦是“爱国肉”出现的必要条件。与之相类似的还有集体食堂的取消、自留地的恢复等。

三、原因分析之二:流通体制的缺陷

生产方面,前文提过,1965年的肥猪出栏数(约1.22亿头)远超1961年水平,不过倘若平均到每个人身上,则仅有区区0.17头(《中国统计年鉴(1983)》,第184页。),这一时期平均每人年消费猪肉亦只有7公斤而已(《当代中国的畜牧业》,第153页。)。可见,尽管增幅可喜,但此时的猪肉产量远不算充足,以“爱国肉”形式出现的剩余,其实只是“相对剩余”,若能将新增产量合理分配,不应该出现积压现象。

(一)部分重要农副产品的流通渠道简陋单一

1961年6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商业调整方面最重要的一份文件,即《关于改进商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商业四十条”),其中明确指出:“现阶段我国的商品流通应该有三条渠道: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商业,农村集市贸易。”(《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4册,第453页。)此外,实际生活中还有一个不为政府所承认,影响却又不可小觑的流通渠道,即所谓黑市。四者之中,除了国营商业之外,其他三条渠道均受制于政策安排,未能发挥调剂余缺的作用。

第一,按照与国营商业之间的分工,供销合作社不能买卖猪肉。“一五”计划时期,国营商业与供销合作社之间几次调整分工,最终,肉类被划入国营商业的经营范围收购生猪时,国营商业有时会委托农村供销合作社代购;国营商业与供销合作社合并之后,名义上甚至将全部收购工作交给后者完成。然而,在此过程中,供销合作社不过是国营商业的延伸,无法发挥自身优势。。之所以要进行分工,很重要的一个目的,是避免因经营范围重叠而造成种种矛盾。用市场经济的眼光来看,计划经济管理者眼中的“矛盾”,某种程度上不过是商品交换中不可避免的竞争现象。对于60年代同在计划经济屋檐下的国营商业与供销合作社而言,当然不可能充分展开竞争,进而化解“爱国肉”现象。但是,基层供销合作社确实有不同于国营商业的特点——它是农民的集体组织,可以根据农民的意见来安排产销,自订合同,自由议价,在地区之间、集体之间互通有无,有时甚至可以直接将产品供应城市。这些特点似乎或多或少带有一些市场经济色彩,不符合当时的政策取向。人为的分工磨灭了这些特点,也使供销合作社的调节作用无从发挥。

第二,由于政策反复多变,农村集市较少销售猪肉。五六十年代,农村集市几度开放又几度关闭有关农村自由市场的研究,(参见武力:《从1956年前后农村自由市场兴衰看原有体制的局限》,《改革》1999年第3期;冯筱才:《一九五八年至一九六三年中共自由市场政策研究》,《中共党史研究》2015年第2期;等等。)。即便在开放时期,猪肉能否“上市”,政策方面也在不断变动。“大跃进”时期,农村集市完全不允许出售猪肉按照统购或派购的制度设计,除了粮、棉、油这三种农产品,其他农副产品在完成了计划任务的前提下,多余部分是可以拿到自由市场上出售的。但是,1957年8月,《国务院关于由国家计划收购(统购)和统一收购的农产品和其他物资不准进入自由市场的规定》指出:“农民自己留用部分如果要出卖的时候,不准在市场上出售,必须卖给国家委托收购的商店,这些商店必须负责收购。”“大跃进”时期沿袭了这一规定。(参见《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0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第533页。)。调整时期,《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农产品收购工作中几个政策问题的规定》(1961年1月15日)放宽了完成派购任务以后剩余猪肉的处理权限,允许社队和社员在集市出售,由买卖双方议价(参见《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4册,第68—69页。)。1961年6月,“商业四十条”规定,包括猪肉在内的“第二类物资”,完成定购合同以后“可以在集市上或者集市外自由购销”。不过,文件随即指出:“商业部门也可以采用协商议价、订立议购合同的办法,再收购一部分。”(《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4册,第452页。)这就又为取消自由购销埋下了伏笔。

果然,随着农业生产在国民经济恢复过程中最先开始好转,1963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而规定,无论计划内还是计划外,生猪、家禽和蛋品归国营商业系统统一安排和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大事记(1958—1978)》,第412页。)。这种政策变化背后所蕴含的价值判断与养猪方针的反复波动如出一辙,前者认同“统”,后者追求“公”,二者都在“左”的方向上寻找理想的经济模式。至于其间的积极调整,似乎只是应对经济困难的临时措施。

当然,政策规定不意味着原样执行。调整时期,许多“形而上”的意识形态要求(例如打击“投机倒把”、遏制农民自发的“资本主义倾向”等),执行时往往都有回旋的余地。只要不影响计划收购,基层的政策执行者未必会将猪肉完全拒之于市场门外。但无论如何,农村集市不可能成为猪肉销售的主要渠道,无法对短期内相对较多的剩余产量进行有效调节。

第三,黑市符合市场规律,与“爱国肉”现象无关。在商品短缺的大前提下,尽管政府严格管控流通环节,黑市依然难以禁绝;而且黑市的规模往往与困难程度成正比,这也决定了调整时期黑市存在的必然性和普遍性有关黑市的研究,(参见张学兵:《中国计划经济时期的“地下经济”探析》,《中共党史研究》2012年第4期。)。但按照当时的观点,黑市是一种“资本主义的复辟活动”(参见《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6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第183页。),有百害而无一利,因而政府一直致力于限制黑市的发展,甚至将其完全消灭。不过,面对严重的经济困难,各级干部对黑市也都有一定程度的默认。无论如何,黑市代表着民众从体制外寻求某种补偿的合理要求,更是经济规律的产物,其所销售的猪肉不可能大规模积压,更不可能打出“爱国”的旗号。

另外,还有一个与集市、黑市等均有关联的买卖主体,即小商小贩。他们看似零散、无组织,却是实现“深购远销”最有效的力量。调整时期有关小商小贩的政策同样经历了一个从有限度地重视、恢复例如,“商业四十条”提出:“恢复货郎担子和流动饮食业,恢复串街、串乡、摆摊、送货上门、夜间售货等多种多样的服务方式,又买又卖便利群众。”(参见《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4册,第458页。)到再次消灭例如,据1963年8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关于在大中城市集市贸易中进一步开展代替私商工作的报告》,到当年7月底为止,已有117个城市开展了代替私商的工作,涉及人口6483万。其中统计比较完全的64个城市,“集市贸易的熟食和肉食两个行业的阵地,已经基本上由社会主义商业占领”;如以议价商品零售额和集市贸易零售额的总和为100,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在肉食业方面已经占到96%”。(参见李晨主编:《共和国史记》第2卷(下),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908—909页。)的过程,总体而言管控得比较严格,无法在合理分配猪肉产量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当然,猪肉在储存方面有特殊性,小商小贩很难进行跨区域长途贩运。即便是国营商业,当时的储藏、运输能力亦很有限,这也是出现“爱国肉”现象的一个客观原因。

无论农村集市还是小商小贩,调整时期最初的政策指向,实际上都是回到“大跃进”以前;随着调整任务的逐步完成,也都出现了再次向“左”转的趋势。其实供销合作社方面的演变轨迹同样如此,只不过这种反复并未影响到“爱国肉”(猪肉始终不在供销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之内),所以前文没有提及。“大跃进”时期,基层供销合作社被下放为人民公社的供销部,由群众性的经济组织变成“官办”商业。调整时期对此进行了纠正(例如,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商业工作问题的决定》指出:“我国存在着集体所有制的农业和集体所有制的手工业。同这种生产制度相适应,应该存在着合作社商业。”参见《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第589页。)。但在1965年8月和10月,中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就改变供销合作社性质、体制问题向中共中央报告,提出:供销合作社在所有制上应比农业集体所有制早走一步,向全民所有制过渡(《当代中国的供销合作事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50页。)。

其实,“大跃进”之前的所有制结构已经超越了生产力发展水平,需要在公有化程度方面“后退”一步。也就是说,调整政策即便执行到底,都很难说是“退”到位了,何况后期纷纷出现反复。没有“退”够的一些现象,却成了再次改变所有制的依据,例如认为供销合作社的资金构成、分配制度实际上已经是全民所有制的了,所以可以“早走一步”。

进而言之,之所以“退”不到位,是因为根本没有“变”的意识。不仅没有改变对传统体制的认识,有时为了说服人们暂时退一步以应对困难,还要格外强调前进的大方向。严重的经济困难一度遏制住了向全民所有制、“共产主义”过渡的冲动,但急于过渡的意识仍然主导着政策走向。只要没有对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作用保持敬畏,同时习惯于人为调整生产关系,困难一旦解除,就会回到老路上。所以,即使没有发生“文化大革命”,调整时期也不太可能演化为提早进行的改革开放。

(二)国营商业体系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因素带来的变化

猪肉生产方面的快速增长,其实可以视为某种市场经济因素(“私养”)得到释放的结果。然而,流通方面占据绝对优势的国营商业,却无法适应这种变化。一些与“爱国肉”有关的材料间接证明了这一点。例如1965年底,甘肃省临洮等县收购生猪时出现销大于购的情况,农民为了卖猪,半夜运猪到收购站门前排队,向收购人员求情(《甘肃省志》第21卷,第43页。)。

调整时期,国营商业基本延续了之前按经济区域建立批发站的经营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这是一种科层制管理模式,强调计划和有序,商品的调拨和分配总体上通过内部的、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要想人为地安排好商品流通,必须有准确的数据,但商品的供求关系瞬息万变,希望经济信息及时、准确、包罗万象,这在当时的信息传播条件下只能是一种空想。因此,国营商业所销售的商品往往在时间或空间上交替出现脱销与积压的现象。没有市场经济因素的条件下尚且如此,面对猪肉产量的快速增加,国营商业的“短板”更加暴露无遗,只得借助思想教育,甚至行政力量,通过卖“爱国肉”的形式解决问题。

与管理方式一样,国营商业体系中的激励机制也是自上而下的,而且平均主义盛行,始终效果不佳。面对自下而上的供需波动,国营商业工作人员缺乏必要的动力来积极应对。所以前述材料中的“收购人员”不会主动加班,农民也只能向其“求情”。人的积极性是全部生产过程中最重要的因素,制度设计纵有千般考虑,只要没有真正理解人的心理,没有真正理解人性,就会事与愿违。计划经济强调集中、有序,实际运行中却充满盲目性;希望人能凌驾于价值规律之上,结果却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失去了积极性。市场经济因素则在激发积极性方面成效显著,由此造成了明显的不对等和矛盾。“爱国肉”就是计划与市场相互掣肘的一个缩影。

此外,国营商业体系“城市优先”的倾向同样值得关注。这种制度安排与“爱国肉”现象有一定关联。辽宁省安东市(今丹东市)的方志就记载了这样一条:在肉源紧张的情况下,计划安排的原则是全国保京、津、沪,全省保省城,以往安东市在自给不足的情况下尚需作少量调出,但1965年,因京、津、沪猪肉库存庞大,猪肉大量调入辽宁,仅安东市一地便调入3000吨,于是动员居民吃“爱国肉”(《丹东市志》(6),第38页。)。

工业化初期,为了适应城市人口和非农就业人数大幅度增加的情况,1954年7月,中共中央明确规定:“副食品供应不足时,应压缩中、小城市和集镇的副食品的消费,优先供应大城市及工矿区”(《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378页。)。此后虽然进行了一些微调,强调“兼顾”之类,但“农村服从城市”的分配原则基本保持不变,城乡猪肉消费比例也长期保持在2∶1左右(张存根、张乐昌主编:《肉蛋奶生产、流通与消费》,武汉测绘科技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82页。)。

从某种意义上说,建立计划经济体制的目的,就是集中有限的资源,保证重工业建设,为此,商品供应方面自然要向城市倾斜。政策的出发点固然可以理解,但“爱国肉”以独特的方式表明,如此配置资源,效果并不理想。稀缺资源的“剩余”本身就是一种浪费,其背后的分配体制困境更有可能引发严重问题。例如饥荒,就不仅源于粮食等主要生活资料绝对数量的不足,分配方面的问题同样不容忽视。更长远地看,“城市优先”倾向进一步加大了现代化过程中本就极为明显的城乡差别,而且对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升作用也相对有限,因为计划经济的“特长”在于快速发展重工业,可以说计划所及之处重工业往往都有大的发展,但在人民生活方面则正好相反——哪个领域有所让步,哪里就会出现繁荣的景象。

(三)城镇居民缺少足够的购买力和购买意愿

抽样调查显示,1964年,城市职工家庭平均每人每月的全部收入为20.29元,其中生活费收入(与现在常用的“可支配收入”相类似)18.92元,相应的生活费支出高达18.39元(《中国统计年鉴(1983)》,第492页。)。无论“支出”中是否已经包含了购买“爱国肉”的花销,可以确定的是,销售“过剩”猪肉时必然会遇到购买力不足的问题。山东省莒县洛河镇的方志在述及当地60年代末70年代初的“爱国肉”现象时指出:“当时猪肉仅五角钱一市斤,老百姓仍然很难吃得起。”(《洛河镇志》,山东省地图出版社,2005年,第266页。)此外,即使家庭收入稍有富余,城镇居民是否愿意购入“超量的”猪肉,也要画上一个问号。毕竟刚刚经历了严重的经济困难,对商品短缺的担忧以及一度出现的高价食品,都促使人们更倾向于留下足够的积蓄。实际上,以“爱国”之名号召买肉,本身就是消费意愿不强的表现。

针对上述问题,很多地方在销售“爱国肉”时采用了赊销的办法。上海方面有人回忆道,一些地方采取赊销的方式售卖“爱国肉”,“可以把肉先拿回家,然后工作单位再慢慢地从工资里扣肉款”(胡果威:《解放之子》,第65页。)。在辽宁省锦州市,“爱国肉”中赊销的比例相当可观。1965年2月8日至20日,该市共售猪肉679481公斤,其中赊销416114公斤,占总销售量的61.2%(《锦州市志?经济建设卷》,第303页。)。赊销政策不仅暂时增加了购买力,而且暗含着带有某种强制色彩,个人的购买“意愿”也就不在话下了。

面对购买力不足的问题,最直接的对策原本是增加居民收入。但是,计划经济的制度结构会造成长期短缺,这已经得到传统社会主义模式的实践验证和经济学家的理论分析。在供给不足的大前提下,增加收入的做法显然不合时宜,也是不可能做到的。另外,计划经济的短缺,还表现为商品生产与市场需求经常错位。生产者只需要机械地执行计划,完全可以不考虑消费者的想法。因此,即使购买力有所增加,人们还是很难买到真正需要的商品,购买意愿的问题依旧无法解决。

由此可见,用赊销而非提高购买力的方式解决问题,是在既定体制内非常明智的选择。当然,赊销政策的出台也许只是单纯地为了解决一个现实的、技术性的问题,但它再次说明,调整时期所有的经济政策都必须符合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否则便很难立足。

四、结语

“爱国肉”现象虽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放眼全国,仍然只能算作一种个别情况,对于民众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更是杯水车薪。在60年代,不仅政府部门缺少储藏设备,百姓家中也没有电冰箱,“一下子买来这么多肉,于是家家肉香飘飘,户户欢声笑语”(沈东:《盘子:飞旋的怪圈》,辽宁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08页。)。短期内倒是吃了个痛快,长远看来却无法改变计划经济时代“短缺的”生活。它的意义更多的是象征性的,就像有人写的那样:“人们大概还能记得,当年市场上出现了‘爱国肉’时,人们曾笑逐颜开,奔走相告;意识到‘困难时期’已经过去。”(全国杂文组织联谊会编:《杂花生树(1985—1995)》,北京出版社,1996年,第407页。)

除了象征着困难时期业已过去,“爱国肉”现象还展现了国民经济调整政策矛盾、复杂的一个侧面。一方面,调整政策取得了农副产品产量大幅上升的积极效果。千百年来,猪肉在中国绝大多数民族的饮食结构中占据着重要地位,而且由于相对稀少,逐步成为生活富足的标志。调整时期猪肉产量的增加,凝结了各个层级、各个方面干部群众的务实精神和辛勤努力;对生猪生产的高度重视,更折射出中共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真切愿望。

另一方面,调整政策主要针对具体的经济困难,局限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框架之内,不可能打破陈规;即便如此,流通等领域的变化也尚显不足。此时,中共领导经济建设不过十余年的时间,其所面对的困难前所未有,绝非新中国成立初期可比。这种情况下的各种部署和举措,更多带有应急色彩,不可能特别周全、严密,由此才造就了“爱国肉”现象。当然,这一现象也留下了深深的历史遗憾——虽然淡化了某些意识形态追求,但始终摆脱不了对资本主义的警惕和担忧,一旦“具体问题”得到初步解决,政策方向就很容易回归“左”的轨道。

至于将“爱国”作为解决方案,实际上是把市场问题转化为政治问题。中共在思想教育和政治动员方面经验丰富,短期内也往往可以取得显著效果。猪肉“过剩”情况的出现,即与这种“特长”的发挥不无关系。可是即便这样做有利于暂时解决商品积压问题,长期来看也是得不偿失的。它在延续用政治手段解决经济问题的同时,也延续了对市场的忽视,固化了“政治万能”“运动万能”的意识。经济体制方面出现了病症,却要用思想教育和政治运动的方式来医治,这种不对症的努力不仅难以真正起效,还想象出了更多的“资本主义”因素,让自己陷入阶级斗争扩大化的泥潭。

如果换作市场经济条件下,“爱国肉”的问题就能够迎刃而解了吗?倒也未必。生活资料的产量大幅增加,供求关系本身又处于不断变动之中,特定时间、地点的商品过剩是难以避免的。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一管就“缺”、一放就“剩”的计划经济岂不是更加糟糕?相比之下,市场经济是“最不坏”的选择。

由于时代的局限,调整时期,中央领导层没有认识到市场经济的制度优势。但面对经济困难,他们努力、务实地作出改变,其中积极有效的举措隐约指向新民主主义社会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体制,其实也就暗含有市场经济因素。当然,由于整体上没有跳出对社会主义的传统认识,调整的程度总是有限的,一直未能从根本上理顺计划与市场的关系。然而,市场化是大势所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正如50年代的做法可以为60年代的经济调整提供“灵感”,调整时期也为改革开放确立市场经济的目标积累了重要的主观体验和实践基础。

(本文作者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助理研究员北京100080)